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表————————————————————————————————作者:————————————————————————————————日期: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改革竣前检查工程观感质量的评价方式,提高建筑工程观感质量,根据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观感质量,是指对一些不便用数据表示的布局、表面、色泽、整体协调性、局部做法及使用方便等质量项目,由有资格的人员通过目测、体验或辅以必要的量测,根据检查项目的总体情况,综合对其外在质量给出的评价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是指建筑工程在完成装饰装修、屋面、安装等分部后,对工程外在有关检查项目质量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用数据表示出来,按各项目所占工程量的大小及影响整体能力重要程度,分别对各检查项目的外在质量规定所占比例分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机构对企业申报竣前检查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所实施的量化评价
企业自检和有施工合同约定情况下的工程验收,亦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第四条评价范围与选点(一)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安装工程
(二)选点要求:室外散水、台阶、外墙面和屋面全数检查;室内按有代表性的自然套(间)抽查10%,但不应少于3套(间);楼梯、踏步按每层梯段为一处,抽查总处数的10%,但不少于3处;过道按10延长米,但不少于3处;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
第五条量化评价方法(一)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在各检查项目分别量化评价的基础上,通过加权平均方式得出单位(子单位)工程量化评价分值
(二)检查项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