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基数与劳动法的探讨【摘要】:劳动者在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全部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除外)都应当纳入加班费基数的范围内
【关键词】:加班费基数;工资;奖金;劳动报酬前言: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一步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虽然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超额加班工资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即加班工资的基数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立法的原则性忽略了实践的复杂性,导致了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支付加班的标准的不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地方人民政府尽管制定了具体的工资支付规定,但由于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和用人单位工资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一问题并没能得到有效解决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开始实施以后,劳资纠纷尤其是索要加班工资的纠纷大量出现,很多劳动者充分利用现行法律对劳动者的倾向保护,向用人单位索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加班工资
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结合我国的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探讨加班费基数这个法律问题的
一、加班费基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加班费基数的内涵,即加班费基数的概念,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什么叫做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