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建设厅《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穗建筑[2001]39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科[2000]137号)转发给你们,该文提高了桩基检测数量,特别是加大了一类建筑桩基、地质条件复杂及有争议的建筑物的桩基检测力度,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贯彻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的规定,在广州地区承担桩基(含支护桩)及地下连续墙质量检测任务的单位,必须在我委办理注册手续,执有广州地区桩基检测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或广州市建筑业企业注册证书(以下称注册证书),并按核定的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必须附有许可证或注册证书复印件
未在我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各种检测报告,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不予认定
二、禁止检测单位超越核定的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担检测业务
禁止检测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发现检测单位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委将吊销其许可证或注册证书,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单位工程必须采取两种及其以上的检测方法进行桩基检测,一个检测单位只能承接一种检测方法进行测试,不允许任何一个检测单位实行总承包
四、基坑工程临时的支护桩或地下连续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测:(一)排桩的结构完整性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数为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5根
当低应变动测法检测结果发现桩身存在较严重缺陷可能影响桩的水平抗力时,应采用钻孔抽芯法进行补充检测,检测数为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一桩一孔)
(二)地下连续墙宜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检测槽段数为总槽段数的30%,且不少于3个槽段
五、工程桩检测方法及数量,必须符合《工程桩检测方法及数量一览表》(附件二)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同一单位工程中,对于不同强度等级、不同桩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