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关于建立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有关规定为了建立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工作机制,确保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依法、依规有序处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医患沟通重要性的认识
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院【20XX】二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暂行规定》,医务人员要运用情感、语言、行为、技能等方式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通过沟通,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患者疾病得以顺利治疗和康复,减少医疗纠纷,避免医疗事故发生
二、建立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领导机制,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以及内科、外科、妇科主任、医务科科长、办公室主任、护理部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二)建立医疗事故院内鉴定委员会工作制度成立由院长任主任,各临床科室主任、医务科科长、护理部主任为委员的院内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本院医疗事件作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或委托后,通过调查研究、外析原因、判断性质,作出科学结论,提出书面鉴定意见(但不是最终鉴定)
(三)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医院聘请泉州侨经律师所吴金文律师为本院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要定期或不定期来院做好法律服务工作
三,建立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处理制度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现有的医疗纠纷处理途径有:调解解决
行政处理、法院诉讼
(一)调解解决:一般纠纷在院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领导(指导)下进行,由医务科配合相关科主任、护士长采用医患双方沟通形成,尽量达成调解解决方案,院法律顾问律师应参与或提供法律帮助
第1页共20页(二)行政处理:调解解决不成,不能达成解决方案,提交区卫生局解决,按行政处理渠道进行
(三)法院诉讼
患者不服从卫生局行政处理方案,按法律程序进行诉讼,由院法律顾问律师负责应诉,医务科(或办公室)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