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XX市人民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为建立更加科学的医疗纠纷预防体系,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管理,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XX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1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不包括合理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主动向科主任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重点是医疗及护理差错、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所致不良事件等
科室主任根据事件的情况可采用书面、电话报告医务科,由医务科根据情况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当天给予调查处理,紧急情况立即处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并做好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工作
责任人及科室主任必须全程参与事件的处理过程
医务科负责通过网络直报向市卫生局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发现之时第1页共2页起12小时内上报;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
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