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医疗机构医疗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件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件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XX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医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境内对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对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下列重大安全事件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应责任:(一)超范围开展诊疗科目,聘用无相应资质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导致患者伤亡的;(二)因推诿病人、中断治疗,导致患者死亡的;(三)发生新生儿丢失、拐卖的;(四)出具虚假诊断报告、医学证明、检验报告,对患者假诊断、假治疗、假手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五)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开展虚假宣传和诊疗,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六)医院院内感染暴发,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臵的;(七)非法开展器官移植、非法摘取器官进行买卖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八)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保、合疗资金的;(九)使用未经准入的设备、技术和药品的;(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非法外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十一)发生重大火灾、锅炉、高压氧舱(含火灾、患者窒息)等压力容器爆炸,导致人员伤亡的;(十二)发生医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泄漏,放射源丢失,医疗废物违法违规外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疾病第1页共3页传播或人员伤亡的;(十三)其他重大安全事件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建立重大安全事件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或上级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