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指引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申请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一式两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七)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检查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送达
管辖分工按照监督管辖和分工,分别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重点保卫一、二处或区县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负责
第1页共5页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事指南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审核范围: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