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与构建和谐社会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民主得以发扬、法治得以实现,有赖于完善的立法
立法通过对社会主体权利义务的界定,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立法价值取向的良恶、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有序的、广泛的、制度化的公众参与立法,能够把各阶层的利益诉求,特别是普通民众的利益诉求充分整合到立法决策中去,使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得以协调,矛盾得以化解,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地方立法的角度,探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意义,并对如何保障公众有序的参与地方立法,提出一些设想,以期对理论的积累和实践的深入有所贡献
一在民主发展的进程中,当古希腊城邦的公众直接民主模式被证明难以推行时,代议制民主取代了直接民主而成为普遍采用的民主形式
然而,实践证明,代议制民主也不是民主的最好实现形式,它可能使得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体现甚至脱离人民的意愿
为了弥补代议制的这一缺陷,在现代社会,参与制民主又被作为代议制民主的补充而被广泛采用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选举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
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代议制民主在中国的具体化
宪法同时还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表明宪法在确立代议制民主的同时也认可了参与制民主
立法法进一步明确公众在立法领域的参与权,提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委员长会议决定,重要法律案可事前公布,组织全民讨论
立法法颁布后,许多地方的立法条例也规定了与立法法相类似的公众参与的内容
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许多地方人大贯彻民主立法原则,通过公开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