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宝安教育系统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街道教育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个人必须切实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遏制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的生命、学校财产安全和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XX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和《XX县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XX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宝安教育系统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科室部门、街道教育办的有关部门、中小幼及各类相关安全管理责任人
上一级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类安全管理责任人包括下列工作人员:(一)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区教育系统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二)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各街道教育办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管理工作有关的副职负责人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三)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的教职员工
(四)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属地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五)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一般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各级安全管理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根据有关学校安全的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XX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管理职责》所规定的范围确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与系统管理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第1页共19页按本办法追究有关安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时,实行责任倒查制度
第六条对本办法第三条中属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追究方式有:通报批评、书面检讨、取消评优资格(即取消参加有关先进、优秀个人的评选资格)和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对本办法第三条中实行聘用制的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追究方式有:通报批评、罚扣津贴或奖金、辞退(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