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双体系执法检查表检查类别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通用要求建立体系制度应按照规定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风险点确定、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风险分级管控、责任部门、工作方法、工作流程以及持续改进等方面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四项;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2882-2016)第4.1条;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B37/T2883-2016)第4.1条;5.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1.一般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工作)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3万兀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兀的罚款。2.高危行业应按照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步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制度内容应包括隐患分级与分类、编制排查项目清单、制定排查计划、隐患排查、隐患治理、建档监控、资金专项使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持续改进等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1.一般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兀以上15万兀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兀以上3万兀以下的罚款。2.高危行业成立组织机构应明确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组织机构,组织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1?《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2882-2016)第4.1条;2.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检查类别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通用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应以正式文件(可与成立组织机构文件合并下发)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应履行的职责。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疋》第八条;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2882-2016)第4.6条;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各责任人员应了解自身建设职责。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实施全员培训应制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资金等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应按照规定开展全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培训,并如实记录全体人员的培训教育情况,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培训结束须进行闭卷考试,考核结果应记入培训档案。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5人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兀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