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外资企业的设立1、企业递交资料;2、科员初审;3、科长审核(审批);4、局长审核(审批);1、报省审批(如需省审批)
审批程序1、设立“三资”企业的签署文件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由合营各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盖章,设备清单附在合同后面,并在每页清单上盖合营各方印章)
外资企业——申请表、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表、章程由投资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方盖章,设备清单附在章程后面,并在每页清单上盖投资方印章)
2、随签署文件向市外经贸局附送下列资料:(1)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2)地方(或市直)外经办关于设立“三资”企业给市外经贸局的请示;(3)三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合资合作企业由合营各方盖章和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外资企业由投资方盖章及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的授权代表签字,各董事签名);(4)各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登记注册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须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下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若外国投资者是以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应提供其国籍、身份、履历及财产状况等材料,投资各方的董事会决议,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商合营企业的,应当将外国投资者共同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市外经贸局备案;(5)投资各方提交银行资信证明,内容包括:投资者名称、地址、帐户开立时间、授信额度、存款数及业务往申报资料来的信誉情况等;(6)“三资”企业的厂房、场地情况证明及其属地管理部门审核的意见;(7)属环境污染需前置审批的项目,须提供市环保局的批文(正本);涉及化学危险品的项目,须提供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相关部门的批复(正本);(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提示:A、外文资料需附上由法定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译本(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