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编号:甲方(监管部门):遂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号联系电话:乙方(监管银行):住所:联系电话:丙方(开发企业):住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经甲乙丙各方协商一致,现就丙方开发并拟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按照市住建局委托对丙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取等行为进行监管,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甲方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二、预售商品房概况开发项目名称:,项目坐落:,本批拟预售楼栋范围:,拟预售面积:平方米,拟预售房地产工程建设资金总额:人民币万元
三、预售资金监管范围丙方对第一条载明的商品房进行预售取得的资金收入均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管,包括承购人自行支付的购房资金和通过购房贷款支付的资金
预售资金监管金额为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倍,即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
丙方选择多家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预售资金监管金额为各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总金额
四、预售资金监管帐户(一)丙方在乙方开设预售款收款帐户,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一次性购房款、分期付款、按揭首付款)由丙方协助承购人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承购人申请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丙方应向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告知预售资金监管事宜,由乙方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转至专用账户
对上述资金,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收存
(二)丙方在乙方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账户名称:;帐号:
五、预售资金交存管理、丙方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资金监管及专用账户等信息,协助承购人将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