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有限公司商场租赁合作经营合同甲方:有限公司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宗旨,经充分协商,就双方在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经营场地内开展经营合作一事,达成共识,签订本合同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合作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地:甲方同意将成都伊藤洋华堂的部分经营场地租用给乙方经营使用,乙方选择下列类型的店铺(类型区分详见附件四)在甲方商场经营(在所选项□划勾):I类型:一般店铺(非制作、加工类,用电3KW以内、简单给排水)□II类型:特殊店铺(制作、加工类,用电3KW以上,给排水、抽排、用气)□III类型:FF店铺(统一风格、面积小于35㎡)□经营场地之详细建筑位置、使用范围以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以及附件三《经营场地平面图》中红线圈定部分为准
乙方根据需要租用(使用)甲方其它场地或设施的情况详见附件一《合同条件书》
甲方为乙方提供商场经营营销、管理支持,提供商场物业服务
乙方自行办理在上述经营场地内营业所需的工商登记执照,以及合法经营所必须办理的其它证照,并将所有证照向甲方提供复制件一份,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证照进行审查,认为不具备合法开业条件的,有权要求在开业前完善
不能完善的,甲方有权不准开业经营,且合同期限仍按本合同约定起租日开始计算,超出一个月不具备合法开业条件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场地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用于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所确定的品牌及项目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只能按上述用途使用上述场地,若乙方需要增加2经营项目或转换经营品牌,应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共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进行
本合同附件一《合同条件书》所载明的乙方经营的商品(服务)品牌或商标,是甲方接受乙方合作的条件,除非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另行签订合同,当乙方因被解除特许经营权、加盟经营权或者依法被撤消商标权等任何原因丧失上述品牌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