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兼职矿山救护队专职队长岗位资格培训教学计划(2012年修订)四川矿山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二〇一二年二月前言根据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开展兼职矿山救护队员培训的通知》(川安监函〔2011〕157号)、《四川省兼职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0〕409号)文件精神
按照四川省兼职矿山救护队专职队长岗位资格培训教学大纲和《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矿山救护队及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必须经过救护理论及技术、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为提高四川省兼职救护队队员的应急抢险、救援水平,增强兼职救护队员的救护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四川省应急救援中心和四川矿山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联合举办四川省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培训班
为保证教学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教学计划
一、制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关于印发《矿山救护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安监总办字〔2005〕11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兼职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安监〔2010〕409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矿山救护规程》二、培训对象及准入条件(1)新招收的兼职矿山救护队专职队长应具有高中(中技)及以上文化程度;(2)年龄不应超过40岁,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从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3年
三、培养目标及能力结构参照《矿山救护规程》小队长培训要求和兼职矿山救护队专职队长工作职责,通过培训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掌握与矿山救护工作有关的管理知识、专业理论知识、救护业务基本知识及新技术新装备的应用知识;2.具备在事故发生初期根据事故救援方案带队独立作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