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防空地下室报建程序应建防空地下室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项目名称。应建防空地下室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2、项目性质。本项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审批。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XX市(含县区)规划范围内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第四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第1页共7页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财政厅联合转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人防办[2004]17号)第四条“全区县以上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大型防空地下室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其余中小型防空地下室由各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四、行政审批数量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1、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程序。2、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设计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及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3、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注1、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1)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2)除第(1)条外的新建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应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注2、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标准:第2页共7页(1)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多层民用建筑;(2)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地形等其他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能满足应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建设项目;(3)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表格及示范文本详见后页)1、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第一阶段: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审核批准(设计条件审批)(1)建设单位项目经办人法人委托书(原件一份);(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许可审批表(原件一份);(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及规划设计红线图(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4)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核查原件,存复印件);(5)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图(原件一份,光盘一张)。【结建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