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督促部门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用于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督促各部门或治理事故隐患的督办制度建设
根据需要成立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机构组长:刘恒雄副组长:王光海成员:陈文、余德江、刘昌平、任宏、余登富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执行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督办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内部责任体系;(二)督办通知、督促治理、移交提级、验收销号、公示公告和执法处罚等工作机制;(三)督办信息管理体系;(四)报告监督、举报奖励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二)部门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三)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四)其他移交并经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内部分工责任体系,将督办通知、动态检查、移交提级、验收销号、信息管理、举报核查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有关工作明确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确认后,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向隐患治理单位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通知书(亦可在执法文书中载明)
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二)治理方案报送期限;三)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四)治理完成期限;五)停产区域和治理期间的安全要求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