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德行公司的不可信性【内容提要】公司责任的界定问题是判断公司有无德行的前提
无论是弗伦琴通过赋予公司以成熟的、有理性的人的形而上学地位来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合理性,还是迈(larrymay)认为公司管理人员是公司行为的动因,公司对其员工负有代理责任的观点,都不能从逻辑上令人信服地说明公司能够真正地关注社会公益事业与公众利益
换言之,公司只是一个被赋予了模拟人格的、狭隘的理性模子,利润是其各种行动的支配性动机,公司的德行因为自身理性……我在这篇文章里要做的是
(1)通过重构这两派的论点来讨论这些观点是否能成功地捍卫“公司负有道德责任”的断言;(2)考察公司决策结构的必然性并在概念上判断公司是否可能有道德意识
为了缓和公众与企业的这种离异分裂的情势,安申和其他人诉诸社会合同的修改
这将是利用每一方的专业知识而在公众与私人之间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
就企业来说,首先要作的事情是确定为避免各种社会危害(包括企业员工暴露给污染物的健康危险)而引致的成本估算,以及如何运用会计术语衡量花费在这些方面的成本
企业和社会通过协同努力,给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支持而获益
企业要完成的第二个任务是扩展他们的生产能力,培训和雇佣少数弱势群体
这一点能改善现存的各种有损城市景观与风气的状况
第三项要做的事情是成立混合的公私合营公司以代替公众签约方,这样的公司雇佣的员工包括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等几方订约人,从而双方共同关注的特定需要是一目了然的
由于这样的合同给公司拥有各种权利与承担各种义务确立了一个道德标准,它就暗含着企业的道德角色只可能是利润最大化的延伸这样的假设
要使公司的这两种角色彼此相容匹配,就要具备公司采纳道德观念的条件
这两种关于公司代理机构的论证都是一种尝试,试图把公司看作是有道德的公民,以此证明公司的这种延伸角色有其合理性
弗伦琴是其中一种代理理论的先驱,他论证了公司负有社第1页共7页会责任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