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班运行不足2h的局部排风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一)2005/3/4/10:30来源:慧聪暖通制冷频道现有网友评论0条进入论坛5.3机械通风5.3.1设置集中采暖且有机械排风的建筑物,当采用自然补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条件、生产工艺要求或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宜设置机械送风系统
设置机械送风系统时,应进行风量平衡及热平衡计算
统,当室内卫生条件和生产工艺要求许可时,可不设机械送风补偿所排出的风量
5.3.2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加热器时,室外计算参数应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当其用于补偿消除余热、余湿用全面排风耗热量时,应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5.3.3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
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
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5.3.4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2应低于排风口;3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4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5.3.5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他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5.3.6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1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2丙类生产厂房,如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3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4对排除含尘空气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其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
5.3.7机械送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用的系统)的送风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