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2005-08-18一、关于检测机构和检测报告1
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第12号)
检测机构清单见附件一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经贸委)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
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件一
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和项目代号见附件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
检测机构强制性检验项目授权范围见附件三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见附件四
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
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
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
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质量参数
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对于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在定型试验报告中增加有关告示牌、车身两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