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思考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思考,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思考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思考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思考[引语]物权行为于十九世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争议不断,或肯定其有高度的理论抽象性或把它作为“学说对生活的凌辱”的深奥理论来批判
但由于它在民法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学者们一直对其有很高研究兴趣,甚至于初涉民法者有兴趣一探深浅
笔者将试图探寻物权行为理论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内容摘要]1989年梁慧星先生在《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中提出:“我国现行法不承认有物权行为,以物权变动为债权行为之当然结果,并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
”[1]笔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它和债权行为一起构成了法律行为理论的两大支撑
它是独立的,其存在也具有无因性
[关键词]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正文]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研究罗马法的基础上首提了“物权行为”,其理论后成为了德国民法理论的基础,其独立性和无因性也成为了德国民法理论中最为重要的理论
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我国的民法受德国影响很深,1996年孙宪忠先生在其《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一文中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及其对德国民法的影响和我国民法典对物权行为应当采取的态度都作了深刻的阐释
肯定了物权行为理论,笔者深为赞同
物权行为的理论源出物权行为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其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来的
他认为,“以履行买卖合同或其他以所有权移转为目的而为的合同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的履行行为,而是一个特别的导致所有权移转的‘物的’契约”
“私法上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
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适用
交付(Tradition)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