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省(部)属有关医疗保健单位:根据《母婴保健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为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我省出生人口素质,规范产科建设和管理,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的规定,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将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降低1/5的要求,凡开展产科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定期校验,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以下基本标准进行考核合格,才能取得或换发《母婴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助产)》”2的要求,结合我省产科建设现状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迫切需求,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要求㈠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㈡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和有关的资源配置要求
㈢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200人次,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600人次
(1)二、机构建筑规模注:分娩室的设置应毗邻产科病房
三、人员配置标准㈠人员编制标准项目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一级医疗保健机构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7M27M26M2母婴同室每床面积不少于(2)9M29M27M2分娩室每床面积不少于(3)25M225M220M2分娩区面积不少于(4)160M2120M2100M2分娩室面积不少于(5)80M260M250M2隔离分娩室(6)有有有3项目三级医疗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