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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省(部)属有关医疗保健单位:根据《母婴保健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为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我省出生人口素质,规范产科建设和管理,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的规定,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将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降低1/5的要求,凡开展产科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定期校验,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以下基本标准进行考核合格,才能取得或换发《母婴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助产)》”2的要求,结合我省产科建设现状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迫切需求,制定本标准。一、机构设置要求㈠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㈡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和有关的资源配置要求。㈢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200人次,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600人次。(1)二、机构建筑规模注:分娩室的设置应毗邻产科病房。三、人员配置标准㈠人员编制标准项目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一级医疗保健机构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7M27M26M2母婴同室每床面积不少于(2)9M29M27M2分娩室每床面积不少于(3)25M225M220M2分娩区面积不少于(4)160M2120M2100M2分娩室面积不少于(5)80M260M250M2隔离分娩室(6)有有有3项目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床位与人员之比(7)1:1.5-1.721:1.5-1.721:1.3-1:1.4高级:中级:初级(8)1:2:41:2:2主治医师不少于1名实际开放床位与病房护理人员比例(9)≥1:0.7≥1:0.7≥1:0.7产房必须配助产师、士㈡人员素质标准(10)1、医护人员必须是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须具有医师(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2、医师及助产士必须取得设区的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3、脱离助产专业岗位二年者,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的医师及助产士每三年复训一次。4、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必须由主任医师担任,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必须由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一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由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5、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配备专职新生儿科执业医师,负责新生儿查房、诊疗工作和高危新生儿出生时的监护工作。46、从事产科B超的医生必须具有三年以上B超工作经历,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7、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必须专人负责,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四、产科设置与装备标准(11)㈠科室设置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具备妇产科、儿科。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生理产科、病理产科、新生儿科、ICU、NICU。㈡门诊设置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具有独立的产科诊室和孕妇宣教室。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具有独立的产科诊室、胎儿监护室、孕妇宣教室并设立相应的候诊室。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具有独立的产科诊室、优生与遗传咨询室、胎儿监护室、孕妇宣教室并设立相应的候诊室。㈢产科病区设置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独立的产科床位和分娩区。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生理产科、高危产科、待产室、分娩室、隔离分娩室。㈣产房的设置(12)产房为独立单元,应明显区分限制区、半限制区和非限制区;待产室靠近分娩室;分娩室直接与污物通道相连并做到单向流动;分5娩室内墙面、地面应平整(地砖或PVC)便于清洁(通风、采光良好);有室温控制设备等。一级医疗保健机构:产房内设更衣室、换鞋处、待产室、洗手消毒间、分娩室、卫生间等。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还应有:隔离待产室、隔离分娩室、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间。㈤产科设备标准(13)一级医疗保健机构:配备产床、婴儿床、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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