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与工期顺延的区别及建筑企业如何防范工期延误一、工期延误与工期顺延所谓工期延误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
工期延误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施工过程中,实际的施工进度与发包人批准的计划施工进度相比落后了,这时就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
但这一事实有改变的可能性,比如可以通过赶工措施等加快进度
另一种是在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后,但这一事实已经无法改变了,因为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此时只能根据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来分析各方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工期顺延是指:“承发包双方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对,工期延误
这一事实状态所作的变更,即工期延误是事实,但因满足了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某些条件,进而双方就该事件引起的延误天数予以顺延达成一致
”两者的关系简单说,工期顺延已发生工期延误为前提,以发生工期可以延误的情形为必要条件
但是,工期延误不一定导致工期顺延
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七种常见情形根据2013版施工合同7
1条规定,由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七种情形(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举证责任分配司法实践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举证责任在于建筑企业
即使,事实上工期延误是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但需要承包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
实践中,发包人只需提供实际的竣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