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广州市越秀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措施(送审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年)>的通知》穗府办〔〕号、《关于促进我市文化与科技融合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号)、《广州市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年)》(穗府办函〔〕号)、《越秀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越府办〔〕号)、越秀区“钻石条”及其配套政策精神,加快推进越秀区文化产业发展,创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区,从而形成具有区域带动力和影响力的产业集聚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扶持领域】本措施所扶持的文化产业以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为依据,重点扶持:(一)文化企业的地区总部(二)影视、演艺、文学、艺术、设计、版权等领域的企业(三)文化经纪人企业(四)文化产业创业园、孵化器(五)国内外著名的名家、名人工作室(六)北京路文化旅游区内对文商旅融合发展起示范带2/8动作用的文化旅游产业类企业。第三条【支持落户和招商扶持】(一)加大文化龙头企业的引进力度,对世界强、中国强、中国民营强中的文化企业,以及其它对越秀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可给予以下扶持:一是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经评估认定内资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万元(含)以上的、万元(含)以上的、万元(含)以上的,最高可奖励万元、万元、万元;外资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万元港币(含)以上的,可按实缴注册资本的‰给予扶持,最高可奖励万元;二是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连续三年分别给予相应扶持。(二)支持和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非遗资源进行积极的开发、合理利用,对经认定的非遗企业、机构,对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万元、万元、万元的扶持。(三)支持和鼓励各类老字号企业进驻北京路北段(省财厅—中山路口)及相邻的中山五路、广卫路、广大路、昌兴街等老字号一条街区域,形成老字号集聚区。对新进驻北京路老字号一条街区域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给予一次性万元扶持。3/8(四)充分发挥本区文化项目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对服务于本区的文化产业、依法登记注册备案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文化产业联盟或行业协会、文化协会,其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政府部门的,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和万元的扶持。(五)支持文化产业园区运营机构、行业协会及其它协助越秀区招商引资的企业,积极引进文化产业重点企业落户,经事前备案登记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万元人民币以上、万元人民币以上、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分别给予该引进机构落户当年一次性万元、万元、万元的招商扶持;引进企业第二年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条件的,对该引进机构最高给予万元扶持。第四条【品牌提升扶持】(一)鼓励文化企业加强品牌培育和改进提升,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动漫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以及其它国家有关部委办局评定的国家级称号企业一次性给予万元扶持。(二)对入驻北京路文化旅游区内的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品牌给予扶持。其中,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新获省市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万元;对产品新获省级以上名牌、著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万元。4/8第五条【原创作品和项目扶持】(一)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影视作品奖主要奖项的原创作品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的扶持。影视制作企业拍摄含有越秀元素且有助提高越秀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该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以上卫星频道播出或在院线放映,根据影响力对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的支持,每个公司每个年度的扶持金额不超过万元。(二)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相关党政部门立项支持的企业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含原创文学艺术创作、音乐创作、摄影、舞蹈等文化艺术类产品),给予不超过上级部门支持金额%的资金扶持,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按国家、省、市最高不超过、、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