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广州市越秀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措施(送审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府办〔〕号、《关于促进我市文化与科技融合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号)、《广州市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年)》(穗府办函〔〕号)、《越秀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越府办〔〕号)、越秀区“钻石条”及其配套政策精神,加快推进越秀区文化产业发展,创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区,从而形成具有区域带动力和影响力的产业集聚区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扶持领域】本措施所扶持的文化产业以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为依据,重点扶持:(一)文化企业的地区总部(二)影视、演艺、文学、艺术、设计、版权等领域的企业(三)文化经纪人企业(四)文化产业创业园、孵化器(五)国内外著名的名家、名人工作室(六)北京路文化旅游区内对文商旅融合发展起示范带2/8动作用的文化旅游产业类企业
第三条【支持落户和招商扶持】(一)加大文化龙头企业的引进力度,对世界强、中国强、中国民营强中的文化企业,以及其它对越秀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可给予以下扶持:一是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经评估认定内资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万元(含)以上的、万元(含)以上的、万元(含)以上的,最高可奖励万元、万元、万元;外资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万元港币(含)以上的,可按实缴注册资本的‰给予扶持,最高可奖励万元;二是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连续三年分别给予相应扶持
(二)支持和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非遗资源进行积极的开发、合理利用,对经认定的非遗企业、机构,对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万元、万元、万元的扶持
(三)支持和鼓励各类老字号企业进驻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