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合作合同使用劳务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项目名称:施工地址:住地派出所: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制使用建筑劳务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建筑劳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建筑劳务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作项目:
(项目较多时,以上内容填在附表内
)第二条合作方式(在相应的方式序号处划“√”)1、整个栋号包清工;2、分部分项包清工;3、计时工;4、其他方式
第三条乙方处(队)共人处甲方提供劳务
其中:管理人员名;技术人员名;工名;工名;工名;工名;其他人员名
第四条提供劳务时间年月日进入工地
试工期天,使用劳务截止时间为年月日
第五条劳务价格:
第六条劳务价格包括下列费用,不另行计算:
第七条劳务费用的结算和支付1、劳务费用的结算:应根据乙方在生产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或实际耗用的总工时),经甲方核实检验后,采取一次或按工程进度分期结算的办法,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结算手续
2、劳务费用的支付:劳务费用结算后,乙方向甲方出具〈〈乌鲁木齐市施工企业(扣缴税款)工程专用发票〉〉作为收款凭证,甲方及时通过银行将劳务费全部拨付到合同指定的乙方开户银行
3、结算时间:①分期结算(或按施工进度的百分比控制付款),第一期时间为年月日;第二期时间为年月日;第三期时间为年月日
②按月结算为每月日
第八条安全生产及安全事故处理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地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部、市政府、市建委颁发的规定
2、对乙方使用的各类机械、脚手架及防护设施,双方应由主管部门(或指定的负责人)做好交验工作,并做好记录存查
3、乙主人员发生伤亡事故时,双方应尽力施救,同时保护好现场,以便有关部门进行勘察、鉴定
伤亡事故定性后,属乙方责任,或乙方工人违章操作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