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品房销售中的法律问题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秦代友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解释的公布施行,在社会上,特别是在房地产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依据解释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人的学习体会及执业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提出以下一些法律意见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参考
一、与商品房买卖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6、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7、物业管理条例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7、重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二、正确认识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的通告》(2007年8月5号)对于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引起的纠纷的解决,在解释施行以前,司法实务界一般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4条和15条,认为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只有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内容才被认定为合同要约,否则只能视为要约邀请,即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只有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才对开发企业具有约束力,而没有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内容,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承担因违反广告法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行政责任或因欺诈误导购买人的民事责任
解释第三条对此作出新的规定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即只要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