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实行前期物业服务经多次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内容: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叠加、联排、双拼住宅()、独立式住宅()、办公楼及工业区()、商业()、其他();座落位置:;建筑面积:多层:平方米,小高层:平方米,高层:平方米,叠加、联排、双拼住宅平方米,独立式住宅:平方米、办公楼及工业区:平方米、商业平方米、其他平方米;物业服务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容积率:绿地占有率:%公建配套用房面积:详见附件一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二条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详见附件二):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扬州市江都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级)
第四条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1、;2、;3、
第五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家政服务等,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务费用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包干制(包干制是指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根据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房屋所有权中核定的面积为准,包括阁楼、地下室、车库):(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