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护工,是介于护士与病人亲属之间的角色,其主要任务,一是协助护士监护病人:输液、打针、吃药。二是护理病人:吃、喝、拉、睡。三是帮助病人康复:翻身、按摩、起坐、行走。在国外,护士分为高级护理人员、治疗护士和助理护士。其中,助理护士主要承担了病人的生活护理工作,相当于我国的护工。卫生部对全国400多家医院进行的调查显示,三级综合医院病房护士与床位比平均为0.33:1,最低的为0.26:1。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的医疗环境及条件下,医院的护理服务无法延伸到为病人接屎接尿的地步,所以医院中95%的病人护理工作由“家属陪床”或“护工”来完成。对于上班族来说,请长假照顾住院家人不是长久之计,而退休老人照料住院老伴或子女,全天下来也体力不支。这时,花钱请个护工确实必要。正因为病人及家属有这个需求,再加上改革开放后大量外地务工人员涌进京城。有需求的,有愿意干的,护工也就自然而然出现了,而且人数、价格、服务质量也完全是随行就市。一、护工权益保护现状“护工”这个群体在医疗市场的需求下正不断壮大,但在发展的过程中,这一人群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也日益凸显。作为整个医院管理系统底层的护工绝大部分生活在基本生活保障线上,而他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权益根本无法得到合法的保护。首先,绝大多数护工是没有签劳动合同的临时工,还有不少人是打“游击战“的“黑护工”。由于在招聘时没有签正式合约,所以无法确定护工、护工公司和医院之间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了护工自身权益无法保障;其次绝大多数护工的工作时间都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8小时,而且超时工作部分没有获得法定的加班费;同时绝大多数护工没有享有任何的社会保险;最后护工的身体健康得不到保障。由于工作环境的压抑和工作性质的脏累,再加上长期睡眠严重不足,护工的健康安全隐患较大。二、护工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一分食护工费的环节过多原先所有护工都属于医院护理部或后勤部门管理。医院负责招募、培训和管理护工,以提供陪护服务,医院向护工收取管理费,并获得签订劳动合同、社保、食宿等劳动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护工和医院劳动关系明确,属于正规就业。但体制改革后,许多医院纷纷将管理护工的业务由护理部划出,或将后勤部门社会化、公司化,成立医院下属的护理中心,甚至直接将这部分业务外包给民营的护理公司并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样医院完全不需负担人员管理、场地(提供宿舍和其它业务花销(例如员工的各项劳动保障,而民营医护服务公司又以营利为目的,雇用护工并派遣至医院从事陪护工作,这样在病人-医院-护工之间又多了一个护理公司环节,护工拿到手的护理费就变少了。这样的管理下放或外包反而导致护工管理层级增加,分食护工劳动所得的环节增多,使得护工本身未能得到相应于他付出的劳动的报酬。(二管理单位用工不规范我国现有的护工公司大都以物业公司的名号注册,并和医院签约。但是,公司和护工之间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三险不包,连体检都是自费的。同时,有些医院的“护理中心”也不是证件齐全的招工单位,只不过是附属于医院的一个“部门”,利用医院的病人资源优势,行使劳务派遣的职能。这些没有资质的“部门”普遍存在着招用护工时不履行招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上社会保险以及同工不同酬等问题。(三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的保护力不够造成护工权益保护不到位的原因还有一点也是不容忽视的,即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及相关政策使医院护工仍归于非正规就业范畴,即便是证件齐全的“护理中心”也很难与护工形成劳动关系。因为护工提供服务的对象是病人,而不是“护理中心”;护工被“护理中心”派到病房为病人提供服务,与病人的关系是被雇佣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一旦护工与病人发生纠纷,无法按《劳动法》处理。三、对策和建议在目前护士配置不足的情况下,护工的工作对于患者和医院来说不可或缺。但是,护工又处于组织松散、工作辛护工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朱庆华(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北京100101【内容摘要】护工的工作对于患者和医院来说不可或缺。但是护工群体没有编制,劳动合同、权益保障等方面几乎是空白,工作严重超时、护工费被瓜分。这是因为护工的管理单位众多、管理单位的用工不规范、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