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人同意展期承诺书篇一:保证人展期承诺书承诺书致:借款人)于贵方(以下称“贷款人”)借款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5,000,000
00元),我方为借款人履行债务向贵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编号为的《保证合同》
年月请,并于年月日与贷款人签署编号为的《贷款展期协议》将上述借款人民币元整(¥元)展期至2015年5月日
现我方在此承诺:已知晓并同意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同意在原《保证合同》其他条款不变的情况下延长保证期限至上述《贷款展期协议》项下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继续为此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承诺人:日期:年日篇二: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是否有免责权
金融法案例: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是否有免2责权
基本案情某银行于2004年8月2日与借款人甲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200万元,期限3年,自2004年8月2日至2007年8月1日
该笔贷款由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只偿还了1000万元,对剩余200万元贷款申请展期
该银行同意展期,但保证人乙公司对展期后的贷款不予提供担保,拒绝在展期协议上签章
在此情况下,借款人找到另一保证人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该贷款展期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贷款
2007年8月15日,该银行将借款人甲公司及保证人乙公司、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连带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庭审中,乙公司提出:根据原“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的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的,应当经过保证人同意
而本案贷款办理展期协议时未经保证人同意,因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
该银行认为:展期协议虽未经原保证人同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