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63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可参照执行
第3条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第5条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爆压、高处作业、汽车驾驶、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6条新进企业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在分配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民工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7条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8条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9条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
已交底的措施,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10条主要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
第11条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规定布设,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确定
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浮或转动的措施
第12条施工人员严禁违章作业;不得影响他人安全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13条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