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促进银行业保险业风险防范处置,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恢复等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预案,依法、科学、高效、稳妥地应对和处置
第三条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和流程,及时、客观、真实、全面地报告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条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指定部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办公厅作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负责银保监会机关相关工作
第二章报告范围和标准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谁监管、向谁报”的原则,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上级机构报告辖内银行业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第六条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报告共同标准
发生下列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当向银保监会报告信息
(一)因聚众围堵、冲击银行保险机构,致使1个营业网点停业4小时以上、2个以上营业网点停业2小时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二)银行保险机构营业网点受到100人以上围堵、冲击,或者连续一周受到20人以上围堵、冲击;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致使银行保险机构5个以上营业网点停业3天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四)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