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案例一】驾驶员因自身行为死亡,近亲属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案情】2012年7月27日,宰某驾驶自有的厢式货车在某仓库旁停车等待装货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宰某自行进入车下修理车辆
修理中,因线路短路,车辆突然发动,将宰某碾压致死
因宰某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宰某的近亲属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向彬律师点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支付保费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宰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投保人,其因自身行为被车辆碾压致死,不符合交强险的赔偿规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
【案例二】未投交强险,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赔偿【案情】2012年7月31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倒前方钱某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致钱某受伤,两车受损
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钱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钱某起诉请求判决张某赔偿其医药费30890
83元,伙食补助费340元
法院判决张某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钱某10000元医药费,超出部分由2二人按责分担
【向彬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本案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其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钱某予以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