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12019)9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质量督导应当以提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为目标,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秉持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质量督导员分为外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内督)
外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的相关人员,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内督是指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选聘的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全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
评价机构及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
第二章质量督导员的培养使用第六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二)掌握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技能人才评价理论和技术方法;(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