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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问题初探买卖不破租赁是我国民商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它的基本含义是:租赁物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这里的买卖,不仅仅指交易行为,而是泛指买卖、继承、赠与等物权变动行为
在理论上,买卖不破租赁,亦称租赁权的对抗效力
在我国,直接体现这一立法规范的是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应该说,这一民事法律规范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稳定经济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该法律规范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很大争议,有的人将该法律规范不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是绝对化地予以理解
为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执行这一民商事法律规范,本文不拟讨论该规范中的买卖和租赁问题,而是结合司法实践,假定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从三个方面对买卖不破租赁问题中的”;破”;的问题做出一些探讨
一、买卖不破租赁之立法原意探究1、买卖不破租赁问题的立法变迁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规定在我国的确立,是现代意义的事情,客观上讲是国外立法的”;泊来品”;
我国古代立法采取的是”;诸法合一,重刑轻民”;,没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立法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25条规定:”;出租人于租赁物交付后,纵将其所有权让与第三人,其租赁契约,对于受让人,仍然继续存在
”;①从时间上看,这是我国民法典史上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比较早的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民事立法相对滞后
1995年4月28日,我国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