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探究一、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理论基础(一)受托责任与社会保障基金审计
受托责任的概念来源于财产权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财产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财产托付给他人进行管理、计划、决策时即产生了受托责任
受托责任关系一般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两个当事人
受托责任即为财产的受托人对财产的委托人承担有解释、说明其受托财产的保值、增值活动的义务
受托责任其责任主要表现在行为和报告这两个方面,行为责任是指是否按要求管理受托经济资源,报告责任则是指提供的财务信息是否合法
受托责任与任何审计活动都是相辅相成的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作为审计活动的一种,也与受托责任存在必然的联系,投保者购买社会保障基金并非自己直接购买,通常是通过公司或其他机构代缴,这种代缴行为就是受托经济关系,其审计活动也和受托责任息息相关
(二)公共受托责任与社会保障基金审计
相对于受托责任理论,公共受托责任理论是其发展的更高阶段
社会公众作为委托人,在信息优势和所有权不对等的情况下,对公共受托责任产生了需求
因此国家财富的所有者———人民由于缺乏信息优势,将国家财富委托给政府进行管理,使政府拥有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力;同时政府在遵守各种法律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避免权力的滥用,以保证这些财富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并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采取的主要是代理管理的形式,社会保障部门并不是基金的所有者,而是委托经营者,这就表明在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上存在着公共受托经济责任
同时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审计主要依赖于政府行政机构,审计机关相当于是委托审计机构,其本质也是一种公共受托关系
因此,公共受托关系体现在社会保障基金的各个方面,这也体现了审计的重大意义,无论是运营部门还是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都具有公共受托责任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存在的问题(一)缺乏审计法律基础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还没第1页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