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征用的政策取向从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变迁论土地征用制度的完善2008-08-04一、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变迁1
计划经济时代重安置轻补偿的征地补偿制度
建国后,为了适XX县区建设与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在1950年11月10日《城XX县区土地改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就提到了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并在1953年和1958年进行了修改
总体补偿标准为土地年产值的2~6倍
1958年征用办法规定了农业安置和移民安置办法;1982年的安置途径增加了集体所有制企业吸收、用地单位吸收、农转非后招工安置等多项安置途径
总体来说,这个时期补偿标准严重偏低
但由于较好地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安置问题,所以征地进展顺利
20世纪80年代安置和货币补偿并重的征地补偿制度
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采纳了《条例》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大部分规定,在安置途径上增加了非农就业安置方式
虽然征地补偿标准仍然偏低,但是由于增加了非农就业安置方式,对失地农民而言增加了农转工的机会
由于当时重工思想和巨大的工农业“剪刀差”,它给失地农民带来的诱惑是巨大的
所以,这种招工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征地制度在当时得到了失地农民的认同,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没有出现因为国家大量征地而引发较大社会矛盾的情况
20世纪90年代单一货币补偿方式下的征地补偿制度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除了规定政府在征地后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外,对征地农民的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导致大规模失地农民问题产生
21世纪初多种安置模式并存的阶段
2004年国土资源部㈩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提㈩征地补偿安置原则是使被征地农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