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1、行政法学理论内涵的探讨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概念应当与行政法理论基础严格区分
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理论,存在着理论基础[1]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反映出不同类型行政法学的阶级本质,及其形成过程中具体的历史特点,同时直接影响了行政法学的体系构建、观点流派以及整个行政法学的研究与发展方向,是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
行政法理论基础来源于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行政法学体系基础理论的组成部分,因此,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行政法最基础的理论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它指导着行政法学的研究以及行政法制的建设
2、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主流观点评析2
平衡论是上世纪90年代由罗豪才教授等学者提出,它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权与公民权保持平衡状态,该理论认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是平衡法,行政法史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史
行政法保证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关系总体上处于平衡状态,不仅表现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达到平衡,也表现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义务也达到平衡;不仅表现在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达到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达到平衡
平衡论又称兼顾论,意即兼顾公益和私益的一致
管理论最初流行于前苏联等大陆法系国家,后被我国采用
该观点认为行政法即管理法,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与社会公共权益
在内容上,行政法规定着国家管理原则,赋予管理者行政权,强制命令被管理者服从于管理者,管理者行政行为就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
管理论的观点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过分强调行政权对社会的控制,不重视保障个人权利,极易造成行政权力的披着法律的外衣膨胀,在现阶段已逐渐退出主流理论行列
控权论是英美行政法系的“控权”思想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改革开放时期被引入的,该观点认为行政法的核心在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要依照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防第1页共3页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