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洋河新城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草案)第一条为了加强洋河新城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资产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XX省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洋河新城慈善总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资产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本会设洋河新城慈善总会创始资金:1、创始资金为永久性资金,不动本只取息
2、创始资金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
捐赠人不限民族、国别及信仰,不限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创始资金的基本金为人民币500万元
4、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自愿捐赠创始资金10万元千元或五万元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1手续,可成为本会创始会员;创始会员为本会永久性会员
自愿捐赠2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理事;自愿捐赠3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常务理事;自愿捐赠5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副会长;自愿捐赠10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会长
5、创始资金必须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原则
第四条本会设专项资金:1、新城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资金
第1页共4页2、专项资金的最低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独家捐助的专项资金的捐赠人,在与本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冠名权,对外称洋河新城慈善总会某某专项资金
第五条资产劝募:1、坚持自愿捐赠的劝募原则
2、除接收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外,采取义演、义卖、慈善募捐、网上捐赠等活动形式,向社会募集慈善资产
3、实物捐赠,除根据捐赠者意愿,直接定向救助的部分以外,其余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