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第四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构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三方联动格局,形成社区治理合力。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管理体系,统筹做好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第七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九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第十条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三)公开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业主监督;(四)定期向业主报告物业服务情况;(五)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二)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使用性质;(三)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四)擅自处分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五)泄露业主个人信息。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公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第十三条业主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三)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四)擅自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五)擅自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六)擅自处分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七)损坏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维护和管理。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费用,由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接受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