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事案件撤诉后重复诉讼的调研报告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申请撤诉现象屡见不鲜,撤诉后重复诉讼亦易发多发,不仅影响司法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而且背离诉讼效益原则
为此,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此展开调研
一、基本现状1
撤诉后重复诉讼“居高不下”
2013年至2015年,延庆法院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撤诉案件共计7167件
其中,“引发重复诉讼的撤诉案件”共计952件,占近三年撤诉案件总数的13
28%,其中183件案件撤诉后引发反复诉讼
三年来,民商事案件撤诉后重复诉讼现象导致该院民商事诉讼增加1146件
撤诉案件月度分布“极不均衡”
延庆法院三年中撤诉案件共计7167件,三年间3、6、9、12月撤诉案件共计3173件,占三年间撤诉案件总量的44
27%,其中,有461件案件引发重复诉讼,占三年间“引发重复诉讼的撤诉案件”总量的48
42%,高于三年间平均“撤诉后重复诉讼率”
撤诉案件卷宗“相对简单”
课题组查阅延庆法院近三年审结的7167件撤诉案件的卷宗
结果显示,该院民事撤诉案件卷宗相对简单,仅有677件撤诉案件的裁定书中载明了撤诉理由,其余6490件的卷宗相对简单,仅包括起诉状和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程序性材料,原告申请撤诉的原因、法官是否主持调解以及纠纷是否彻底解决等情况均未通过案件卷宗予以体现
1二、存在问题1
分案管理的“制度缺口”
少数法官面对涉信访案件或疑难案件时,在避险心理的作用下,常通过寻找案件材料的微小瑕疵等方式积极动员当事人撤诉
同时,当事人欲通过重复起诉的方式达到更换承办法官的目的时,往往能够如愿以偿,部分法官和当事人常利用当前分案管理的制度漏洞达成撤诉默契
法院系统的“制度倾向”
当前法院系统将撤诉率作为评价法官是否能够有效化解纠纷、当好社会“减压阀”的重要标准,并在法院内部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当中赋予较高的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