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时适度采用鼓励女性的税收扶持政策一个合理的税制应该建立在尊重性别平等,同时承认男女差异的前提下,适度而不过度考虑性别因素
税收政策作为重要的公共政策,其所涉及的社会性别问题,不仅是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重要议题,也是发挥税收社会职能的应有之义
税收政策在性别上的差异性待遇包括对女性的歧视和扶持两种
就各国实践而言,随着时代进步,歧视性的税收政策逐渐减少,具有一定扶持意义的税收政策开始出现
税收政策中的女性歧视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对女性的税收歧视可分为显性税收歧视和隐性税收歧视两种
所谓显性税收歧视,指在特定税法条文中存在明显的性别区别对待,税收歧视政策很容易从法条中被识别
如在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政府曾不断提高失业保险税的适用条件,规定因抚养子女重返岗位的女工等一些重新加入劳动队伍的工人无权享受失业保险
再如1995年之前的南非,已婚女性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比已婚男性高,这也是典型的显性税收歧视
但在现代税制中,除极少数国家和地区外,显性税收歧视已非常少见
隐性税收歧视,指在税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对男女区别对待,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造成了两性税收待遇的实际差异
例如对女性就业比例较高的行业征收重税,从而导致该行业发展不利或减少女性雇佣比例
再如在津巴布韦,配偶没有工作的男性可以享受一些特殊税收优惠,而同样境况的女性则不能享受这一政策
从税种来看,税收歧视主要集中于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非劳动收入归属方面
受英国普通法传统影响,一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秉持已婚夫妇的所有收入都应视为丈夫财产的观点
因此,这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单独申报模式时,除劳动工资收入外,其他家庭非劳动性收入,如房屋租赁收入等,要归为丈夫的收入来纳税
例如,坦桑尼亚通常将家庭产业的收入认定为丈夫的收入,依此确定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方面
例如,中东部分国家对已婚女性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要比已婚男性更高
个人所得税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