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企业(一)税收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2、在重庆市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北部新区和重大科技园区,经批准享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379号)3、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7.5%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165号)4、大学科技园区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减免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号)5、大学科技园区内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园区内新办的中外合资生产型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所得税。----《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号)6、凡设立在重庆市的国家鼓励的内资企业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中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内资企业,在2010年底之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7、对设在重庆市,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工业企业和外资工业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165号)8、对设在重庆市国家级开发区、北部新区、重庆大学科技园区、重庆市现代农业开发区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内的内外资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外,从200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165号)9、在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和彭水县共5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和企业外,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165号)10、凡设立在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和彭水县共5个少数民族地区,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165号)(二)国土房管1、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给;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公示地价标准的50%-70%计算,并可以挂帐处理,但转让时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涉及新增用地的,免收公路建设附加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收益部分,可作为国家股全额注入该企业。----《重庆市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意见》(渝府发[2001]3号)2、北部新区执行灵活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