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按照《鄂托克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鄂旗办发〔2016〕33号)要求,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到村到户到人的总体要求,为满足贫困农牧民在发展生产过程中融资需求,切实提高农牧民自我发展和自我积累能力,尽快实现脱贫致富,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对象“金融扶贫富民工程”主要支持全旗有生产经营能力建档立卡贫困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农牧民自主创业、吸纳农牧民就业实体
重点用于农村牧区棚圈、围栏、水浇地等基础设施建设,用于发展肉牛、肉羊、生猪、家禽、瓜果蔬菜和林沙等扶贫产业,用于扶持农家乐、牧家乐、渔家乐和手工艺品加工制作等自主创业发展项目
二、合作单位根据我旗农牧民及涉农合作社、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中国农业银行鄂托克支行和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金融扶贫贷款业务合作银行
三、贷款投资规模及风险补偿2016年,扶贫办安排风险保证金300万元,用于支持“金融扶贫富民工程”,旗农行按照放大10倍的规模投放,即3000万元
扶贫办在旗农行和旗农商行开立“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和“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贴息资金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四、支持产品合作银行结合业务实际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发放专门信贷产品,主要包括“富农贷”(农牧户贷)和“强农贷”(产业贷)两个产品,分别用于支持个人类和法人类客户
其中用于支持贫困农牧民的“富农贷”贷款不低于当年“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总额的70%;用于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扶贫互助组织)和农牧民自主创业、吸纳农牧民就业实体的“强农贷”贷款不高于“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总额的30%
(一)“富农贷”贷款1
申请贷款用途:用于农牧民生产和规模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1)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在农牧业产业链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购买、加工、销售生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