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银行跨区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业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行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规范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集中授信业务管理,强化供应链融资业务总体风险控制,根据《ⅩⅩ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兴银[ⅩⅩ]467号)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简称网络业务)、核心企业、授信主体、间接授信、主办行、协办行、跨区网络业务与《ⅩⅩ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兴银[ⅩⅩ]467号)规定的定义一致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集中授—1—信是指跨区网络业务下核心企业的间接授信
本地网络业务及本行对核心企业主体的直接授信业务、非网络模式下的单一授信主体贸易融资业务不在本细则规定范畴
第四条跨区网络业务下核心企业间接授信原则上由总行大客户部组织办理(核心企业在福建省内由企业金融部组织办理),亦可委托主办行组织办理,间接授信额度由总行大客户部(或企业金融部,下同)统一调配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主办行确认第六条主办行限定为一家,原则上应为核心企业所在地分行,但在跨区网络业务中若其他分行与核心企业的合作处于绝对优势(包括地域上的优势或营销关系—2—上的优势),能确保成功营销,为方便营销服务,亦可经总行大客户部(或企业金融部,下同)确认为业务主办行
第七条总行大客户部根据分行申请或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变更主办行时,应向原主办行、现主办行发送《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主办行变更通知》(附件1)
第三章总行统一申报模式第八条主办行应积极配合总行大客户部按照《ⅩⅩ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兴银[ⅩⅩ]467号)的要求收集核心企业基础资料
第九条总行大客户部应征询网络业务主办行及其他相关分行的业务合作需求,在综合考虑核心企业经营情况及业务合作情况的基础上拟定网络业务合作模式—3—及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