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招投标法重大变革:招标人有权直接确定中标人2017年8月29日,发改委印发关于《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决定》对《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
一、《招标投标法》主要修改内容有:1、在原文件“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后增设一条“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编者注:有专家指出,此举是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之滥用的改正,有利于遏制不合理的最低价中标现象
2、第十九条增设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
3、修改后的内容对合同履行情况增设了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主要修改内容有:在第五十五条中,新增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编者注:修改前的条例是“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修改后,中标人的确定除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之外,也可以由招标人通过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
文件原文:关于《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