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三角警告牌(以下简称警告牌)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随车携带的、使用时放置在道路上,能昼夜发出警告信号以表示停驶机动车存在的警告装置。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3978一1994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1SO105一197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警告牌warningtriangle能昼夜发出警告信号以表示停驶机动车存在的等边三角形警告装置。3.2同一型式的警告牌typeofwarningtriangle指在下列方面没有差异:——产品型号和商标;——光学特性;——特定的几何尺寸和机械性能。3.3回复反射器retroreflectingdevice由一个或多个回复反射光学单元组成的具有回复反射功能的光学器件。3.4警告牌正面frontfaceofthewarningtriangle含有光学单元的一面。3.5警告牌轴线axisofthewarningtriangle通过警告牌中心,且与正面垂直的直线。3.6荧光器fluorescentmaterial指一种整体或表面由荧光材料构成,经日光激发能产生短暂光致发光的光学器件。3.7亮度系数luminancefactor在相同的照明和观察条件下,被测物体的亮度(包括反射亮度和荧光亮度)与理想漫射体的亮度之比。3.8发光强度系数CILcoefficientofluminousintensity,CIL反射器在一定的照射角(β)、观察角(α)和偏转角(ε)的条件下,反射光强度与反射器垂直照度之比。4技术要求4.1一般要求4.1.1警告牌应是中空的,外侧为红色的回复反射区,内侧邻接的为红色荧光区,均为同心的等边三角形。警告牌由支架支撑在距地面一定高度处。4.1.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警告牌应能保持规定的特性和良好的性能。4.1.3警告牌的光学部件应不易拆卸,组成警告牌的各部分也应不易拆卸,将警告牌放置在道路上,各部分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将警告牌放入保护罩内时,其可动部件包括支架应是不可拆的。4.1.4当警告牌被放置在使用道路上时,警告牌正面应垂直于地面(如果警告牌轴线与地平面之间的夹角不超过5℃,则认为满足要求)。4.1.5警告牌正面不得粗糙,应易于清洁;若有凸起不应妨碍清洁。4.1.6警告牌及其支架不应有尖角或锐边。4.1.7警告牌应带有保护罩,以防止受到侵蚀。如采用其他防护方法,也可以不使用保护罩。4.2形状和尺寸4.2.1警告牌的形状和尺寸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4.2.1.1警告牌的理论边长为500mm±50mm,反射器宽度为25~50mm,外边沿宽度不得超过5mm,且不一定是红色的。4.2.1.2回复反射单元可以是连续的,或者是不连续的。如果是不连续的,反射器的非连续区域必须是红色的。4.2.1.3荧光器应延伸到反射器,并沿着反射器三角形的三条边对称排列。荧光器面积不得小于315cm2。在反射器和荧光器之间的边沿不得大于5mm,可以连续或不连续,且不一定是红色的。4.2.1.4警告牌中空区域的边长最小为70mm。4.2.2支架高度支撑面与警告牌底边之间的距离应不大于300mm。4.3光度性能4.3.1反身器的光度4.3.1.1发光强度系数(CIL)对于一定的观察角α和照射角β,反射器的CIL值应不小于表1中的数值。表1单位:mcd/lx照射角β观察角α垂直角(V)β1水平角(H)β20°0°或±5°±20°0°0°±30°0°±40°20'1°30'CIL800060040002001750100600504.3.1.2发光强度系数均匀性在三角形反射器的三条边上,任取50mm长样片,在同样测试条件下测得的发光强度系数应满足下列规定:最大值/最小值≤34.3.1.2警告牌形状的视辨性在大照射角,小观察角和低照度的条件下,警告牌的形状应清晰可辨,但允许有亮度差异。4.3.2荧光器的光度4.3.2.1亮度系数(反射亮度和荧光亮度之和)应不低于30%。4.3.2.2亮度一致性在日光下,目视比较荧光器和荧光材料样品的亮度应无明显差异。4.4色度特性4.4.1反射器的色度4.4.1.1反射器应由红色材料组成。4.4.1.2当观察角为20°,照射角V=H=0°,或V=±5°,H=0°条件下,使用符合GB/T3978规定的标准光源A照射反射器时,反射光的色度坐标应位于如下范围内:趋黄极限y≤0.335趋紫极限z≤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