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劳工法第一章总则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柬埔寨王国不同种类的工人第1条本法管辖因在柬埔寨王国执行雇佣合同而产生的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不论该合同在何处签订以及合同双方的国籍和居住地
本法适用于工业、矿业、商业、工艺、农业、服务业、陆地或水上运输业的每个企业或单位,不论是公共、半公共或私有的,不论宗教或非宗教性的,不论是专业教育或慈善性质,也不论是自由专业协会或任何性质组织的
本法适用于所有人员,受公务员法管辖的人员、受外交法管辖的人员以及被暂时任命承担公务的官员除外
本法不适用于以下人员:a)法官;b)被任命担任永久公务职位的人员;c)被其它单行法管辖的警察、军人、宪兵;d)被特殊法律管辖的从事空中和海上运输的人员
这些工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e)家仆或佣人,本法另有明确具体规定的除外
这些家仆或佣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
第2条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公有或私有),只要设立一个企业并雇佣一个或一个以上工人,即使停业,从本法的意义上讲,都被认为是雇主
每一个企业可以由几个单位组成,在该雇主的监督和管理下,各个单位雇用一群人一起工作在限定的地点,如工厂、车间、工地等
一个特定的单位应该总是有一个企业支持
该单位可以只雇佣一个人
如果该单位独特并且独立,那么它被认为既是一个企业又是一个单位
第3条从本法的意义上来说,“工人”是指,不论性别和国籍,为获得报酬,签订一份在另一个人,不论该人是自然人或法人(公有或私有),的指导和管理下的劳务合同之人
为清楚的确定工人的性质,既不应该考虑雇主或工人的法律上的身份,也不应该考虑报酬的大小
第4条“家仆或佣人”是指照料房东或主人的财产,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
第5条“雇员或帮工”是指签订合同协助他人,并获取报酬之人
不承担需要大量体力的工作或偶尔承担一些
第6条“劳工”既不是佣人也不是雇员
劳工在雇主或雇主代表的管理下,从事大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