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1
1为规范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活动,保证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对永久气体气瓶、液化气体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气瓶充装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评审工作
3气瓶充装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分别确定,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
4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应当对照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评审表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评价气瓶充装单位是否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1
5鉴定评审机构在许可实施机关确定的鉴定评审范围内实施对气瓶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为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对气瓶充装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6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高效的原则进行,严禁鉴定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2
1申请单位在取得许可受理后,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名单,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2申请单位约请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有关要求,准备鉴定评审所需的设计文件,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1)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份;(2)《气瓶充装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附件3)一式三份;(3)质量管理手册一份;(4)申请单位气瓶充装自查报告一份
3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或缺少资料的,应当场或者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