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唐代社会救助机构内容摘要: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或社会对贫困者维持生存提供物质援助的一种社会行为,我国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社会救助,《周礼》中的“荒政十二策”即是政府在应付突如其来的灾害时所采取的救助措施
我国历代政府都有各种恤贫救荒的措施,以帮助民众维持基本生存
发展到唐代,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已经比较成熟,实施效果也比较显著
本文试从唐代官方社会救助机构、佛教的慈善救助机构和民间的自助机构三个方面对唐代的社会救助机构的若干问题加以探讨
关键词:唐代;社会救助;救助机构一、唐代官方社会救助机构不管是灾时救助还是日常救助,唐代社会救助的决策权都紧紧地掌握在以皇帝为核心的中枢决策机构手中,这就鲜明地体现了唐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特点
唐代官方的社会救助机构,在中央,主要是户部,其他的如工部的水部司、都水监等机构,也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救助的职责
而在地方上,则主要由地方官吏主管,协同中央实施相关救助事宜
(一)唐代的防灾机构唐代的防灾机构主要有工程防灾机构和医疗救助机构
工程防灾机构主要以防止水旱灾害为主的水利防灾部门为主,主要有工部的水部司以及都水监下的河渠署、河堤谒者、诸津等
其中工部下设的水部“掌津济、船舻、渠梁、堤堰、沟洫、渔捕、运漕、碾皑之事”①,主要掌管天下川渎陂池的政令,水利工程的兴修,进行沟洫、河渠、水利灌溉工程的修建疏导等
都水监“掌川泽、津梁、渠堰、陂池之政,总河渠、诸津监署
”②凡渔捕有禁,溉田自远始,先稻后陆,渠长、斗门长调节水量
其下所设的河渠署掌维护修补堤堰等水利工程,“掌河渠、坡地、堤堰、鱼醢之事”③,凡沟渠开塞,渔捕时禁,都属于其专职管辖范围
河堤谒者“掌完隄堰、利沟洫、渔捕之事”④,主要是河渠的完缮督视,其中定期检查沟渠、巡视堤坝等亦是其职责范围内之事
此外,在全国的主要桥梁渡口还设有诸津,派遣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