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管理和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工信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良好环境,打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成长平台,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小企业创业基地在引导、推动和服务小微企业创新方面的作用,总结和吸收各地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平台建设中的实践,将小企业创业基地更名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简称“小微企业园”),原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更名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基地)
第二条小微企业园是创业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成长平台,是“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发展的集聚空间
小微企业园应该针对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需求,提供完善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集聚各类服务资源开展资本、人才、技术、管理、市场、政策、信息化等方面的有效服务
第三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积极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小微企业园
强化单位资源占用产出论英雄理念,优先引导低消耗、高附加值、高成长性的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入驻,倒逼落后企业规范退出,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园的产出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小微企业园实行分级管理
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全省小微企业园发展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确定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示范(基地)
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小微企业园的规划、管理、服务等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市、县(市、区)级小微企业园
各地经信部门应该加强对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