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一、验收依据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2、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3、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4、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5、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验收条件1、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2-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三、验收程序1
质量自检—施工单位质量自检合格;2
质量检验—监理单位质量检验合格;3
质量鉴定—质监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4
交工验收——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申请,项目法人组织;5
港口工程试运行——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6
初步验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后,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初步设计的审批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或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1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