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一、验收依据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2、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3、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4、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5、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二、验收条件1、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2-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三、验收程序1.质量自检—施工单位质量自检合格;2.质量检验—监理单位质量检验合格;3.质量鉴定—质监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4.交工验收——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申请,项目法人组织;5.港口工程试运行——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6.初步验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后,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初步设计的审批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或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1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可以对已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2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7.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转报竣工验收的申请材料);四、有关规定1.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受理竣工验收申请;-3-2、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竣工验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3、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项目法人应当重新提出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5、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6、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在竣工验收完成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竣工验收的有关情况向交通部备案;7、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五、验收组织1、主持竣工验收单位(部门)视工程规模、工程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2、竣工验收参加单位有:○1项目审批及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2项目法人;○3质量监督机构;○4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及安全卫生、环保单位;○5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6有关专家等。-4-六、验收内容即验收委员会(小组)职责1、初步验收的主要内容:○1审阅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检查工程质量;○2查阅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3.检查历次验收中遗留问题的处理结果和工程试运行情况;○4.对重大技...